關于征求《關于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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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形成《關于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F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在公示之日起30日內(即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26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1、電話聯系:0577-65877058。 2、電子郵件發送至rasfybhzx@sina.com。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瑞安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瑞安市公園路103號瑞安市非遺館4樓),并在信封上注明“《關于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反饋意見”。
附件:《關于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
瑞安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2年10月28日
關于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文明綿延傳承的生動見證,是連結民族情感、維系國家統一的重要基礎。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延續歷史文脈、堅定文化自信、推動文明交流互鑒、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具有重要意義。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十分豐富,保護工作任務艱巨,一些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滅亡,大量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和流失,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時有發生,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刻不容緩。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以及中共浙江省委宣傳部、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文化工作會議精神,忠實踐行“八八戰略”、奮力打造“重要窗口”,認真落實“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深入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推動瑞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始終走在全國前列,為瑞安打造共同富裕市域樣板提供有力支撐。 (二)工作原則。堅持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鞏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堅持馬克思主義祖國觀、民族觀、文化觀、歷史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參與感、獲得感、認同感;堅持依法保護,全面落實法定職責;堅持守正創新,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基本內涵,弘揚其當代價值。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得到有效保護,工作制度科學規范、運行有效,人民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參與感、獲得感、認同感顯著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服務當代、造福人民的作用進一步發揮。 到2035年,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傳承活力明顯增強,工作制度更加完善,傳承體系更加健全,保護理念進一步深入人心,國際影響力顯著提升,在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服務國家重大戰略中的作用更加彰顯。 二、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體系 (四)完善調查記錄體系。在2008年全市大規模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的基礎上開展“回頭看”活動,按照“四不漏”(不漏村鎮、不漏項目、不漏藝人、不漏線索)原則,繼續深入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調查,切實了解和掌握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完善檔案制度,加強檔案數字化建設,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進一步加強檔案和記錄成果的社會利用。 (五)完善代表性項目制度。在普查的基礎上,通過制定評審標準并經過科學認定,建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國家和省、溫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由瑞安市政府批準申報,瑞安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由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協會申報,由市政府公布并備案。具體申報評定工作由市文廣旅體局負責組織實施。加強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估,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夯實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責任。 (六)完善代表性傳承人制度。加強對代表性傳承人的定期評估和動態管理,完善退出機制,將傳承保護工作考核評估結果視為是否繼續享有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及相關權益,對曾作出積極貢獻但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傳承人列為“榮譽傳承人”。實施傳承人研修培訓計劃,進一步提升傳承人技能藝能。加強傳承梯隊建設,以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為依據,通過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對其再傳人進行培養,使之后繼有人。 (七)完善區域性整體保護制度。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發展規劃,發改、文旅、經信、商務、住建、資規等部門要積極參與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發展規劃。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積極主動配合做好這項工作,對重點項目要制定專項規劃,并將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村鎮、街區,加強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全面推進“非遺在社區”工作。 (八)完善傳承體驗設施體系。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館、推動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配套改建新建傳承體驗中心,形成集傳承、體驗、教育、培訓、旅游等功能于一體的傳承體驗設施體系。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傳承體驗設施。 (九)完善理論研究體系。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組織文化、社科、史志專家學者及學校(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現代技術的應用。做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認定、鑒別真偽的工作。經政府授權的有關單位可以征集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并予以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流出境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也要保護,對已被確定為文物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水平 (十)加強分類保護。促進曲藝傳承發展,深化傳統戲劇保護振興,推動傳統舞蹈及傳統體育、游藝納入全民健身活動。加強優秀傳統手工藝保護和傳承,推動傳統美術、傳統技藝及其他傳統工藝在現代生活中廣泛應用,扶持建立傳統工藝工作站、非遺工坊。促進傳統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闡釋挖掘民間文學的創新表現方式,豐富傳統節日、民俗活動的內容和形式。 (十一)融入國家重大戰略。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服務基層社會治理的作用,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美麗鄉村建設、農耕文化保護、城市建設相結合,保護文化傳統,守住文化根脈。建立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研究探索對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并具有特殊價值的村落或特定區域進行動態整體性方式保護的有效措施。建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基地、傳承基地、體驗基地,加強非遺進民宿、進景區等建設工作,深入推進非遺與旅游的融合發展。在傳統文化特色鮮明的、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鄉、村居(社區),開展創建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村( 居、社區)活動。 (十二)促進合理利用。在有效保護前提下,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融合發展,支持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發展鄉村旅游等業態,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出一批具有鮮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的主題旅游線路、研學旅游產品和演藝作品。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機融入景區、度假區,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景區。鼓勵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文藝創作和文創設計,提高品質和文化內涵。利用互聯網平臺,拓寬相關產品推廣和銷售渠道。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企業拓展國際市場,支持其產品和服務出口。 (十三)加強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加強革命老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鼓勵傳承人創作以紅色文化為主題的作品。促進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進一步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助力鄉村振興,鼓勵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業工坊,促進當地脫貧人口就業增收。 四、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普及力度 (十四)促進廣泛傳播。鼓勵新聞媒體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專欄等,支持加強相關題材紀錄片創作,辦好有關優秀節目。加快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平臺建設,充分利用非遺館、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圖書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對重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培訓、展覽、講座、學術交流等活動,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期間組織豐富多彩的宣傳展示活動。結合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平臺,便于廣大群眾學習、查詢和利用。大力發展非物質文化旅游,開發出富有特色的文化旅游項目,打造新的文化旅游品牌。文旅部門要精心設計非物質文化旅游線路,積極推介非物質文化旅游項目。 (十五)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中小學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課程,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參與學校授課和教學科研。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培訓,廣泛開展社會實踐和研學活動。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 (十六)加強對外和對港澳臺交流合作。積極組織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到國外、境外和市外演出、辦展,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對外交流,增強我市文化的對外影響力,提高我市知名度。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納入考核評價體系。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統一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有關問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合法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形成有利于保護傳承的體制機制和社會環境。新聞媒體要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力度。教育部門和各學校要逐步將優秀的、體現民族精神與民間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編入有關教材,開展教學活動。文旅部門要充分利用每年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日”,認真組織開展好各項宣傳和活動。公共文化機構要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和展示。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十八)完善政策法規。財政、審計和文旅等部門要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和各類非遺基地的獎勵和補助機制,對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傳承人以及傳承人的傳習活動實施保護和扶持。市財政對瑞安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給予每年3000元的帶徒授藝補助;對列入市級、省級、國家和聯合國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分別給予一次性1萬元、2萬元、5萬元和10萬元“以獎代補”資金補助;對縣、市、省、國家命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各類基地,分別給予一次性1萬元、2萬元、5萬元和10萬元“以獎代補”資金補助;對經文旅部門批準的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和生產性保護活動,給予最高2萬元的資金補助;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活動的社會團體,給予最高3萬元的資金補助;對創辦傳統工藝工作站、非遺工坊、非遺博物館、非遺民宿,開展非遺在社區、非遺進景區建設的個人、企業及村居(社區),給予最高10萬元的資金補助。 (十九)完善投入機制。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經費投入,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預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鼓勵預算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采購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產品和服務。采取定向資助、貸款貼息等政策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基礎設施建設。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企業按規定享受稅收、用地等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繼續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金融服務。支持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依法設立基金會等形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逐步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良性投入機制。 (二十)強化機構隊伍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負責日常工作。有關部門要在人事編制、資金和工作上提供保障和支持。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建立瑞安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庫,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業務指導和信息服務。廣泛吸納有關學術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力量,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志愿者團隊,共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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