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 關于征求《瑞安市塘下鎮羅鳳西路(鳳都一路至鳳凰山路段)道路工程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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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瑞安市塘下鎮羅鳳西路(鳳都一路至鳳凰山路段)道路工程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以下簡稱“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及參照《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全文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見。 一、征求意見期限: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2月16日。 二、征求意見反饋方式:社會各界人士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的,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或信函、電子郵件方式反饋到瑞安市塘下鎮人民政府。 聯系地址:瑞安市塘下鎮塘川南街40號 聯系電話:0577-65351316 電子郵箱:tx@ratx.onaliyun.com 郵政編碼:325200 附件:《瑞安市塘下鎮羅鳳西路(鳳都一路至鳳凰山路段)道路工程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6日
瑞安市塘下鎮羅鳳西路(鳳都一路至鳳凰山路段)道路工程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了規范瑞安市塘下鎮羅鳳西路(鳳都一路至鳳凰山路段)道路工程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以下簡稱“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浙自然資規【2022】4號)及參照《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房屋補償范圍 瑞安市塘下鎮羅鳳西路(鳳都一路至鳳凰山路段)道路工程改造范圍:工程路線東起鳳都一路,西至鳳凰山路,具體以瑞安市塘下鎮羅鳳西路(鳳都一路至鳳凰山路段)道路工程征地紅線范圍圖為準。在上述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范圍內涉及對征地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統稱“房屋所有權人”)補償的,適用本方案。 二、征地房屋補償部門和實施單位 (一)征地房屋補償部門:瑞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二)征地房屋補償實施單位(以下統稱實施單位):瑞安市塘下鎮人民政府。 三、征地房屋簽約期限 自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內。 四、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原則 (一)征地房屋補償安置以房屋《不動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記載的用途、面積或通過其他方式可以確定的用途、面積計算。 (二)征地房屋房產土地權屬未登記或登記不全的,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瑞安市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未登記房屋認定處置辦法的通知》(瑞政辦〔2021〕37號)規定認定處置。 (三)紅線外且與紅線內房屋不可分割的連體房屋可列入搬遷范圍,其補償安置同紅線范圍內的征地房屋。 (四)征地范圍內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自行拆除,不予補償安置;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不計算安置建筑面積。 (五)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圍內的附屬用房和房屋前后左右庭院上搭建、改建的其他用房等,給予適當補償,不計算安置建筑面積。 其中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給予重置成新價補償。 1、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圍包括住宅房屋(主屋)、庭院和附屬用房(或其他用房)占地范圍內的土地。位于住宅房屋(主屋)前后、左右等周邊用地范圍內的附屬用房均屬一處宅基地范圍。 2、房屋所有權人家庭在同一處宅基地范圍內申請辦理了兩本及兩本以上《不動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的,作為一處宅基地處理。 3、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圍內屬于以下情形的房屋為附屬用房或其他用房: ①除住宅房屋(主屋)外建設的廚房、柴房、衛生間和禽畜圈舍、農具房及附屬住房等房屋。 ②將本條第①項中房屋自行改變使用功能,以自然產權登記為住宅的。 ③其它屬于附屬用房或其他用房的情形。 4、征地房屋屬于原村集體組織統一劃分的“三基”(指柴垛基、牲畜基、茅廁基)用地上的房屋,未經宅基地審批,以自然產權登記為住宅的,不作住宅房屋認定,其補償按附屬用房或其他用房,給予適當補償,不計算安置建筑面積。 (六)征地房屋中與主體建筑有關的地下層(地下室)、架空層、停車棚、閣樓和其他類似情形的合法附屬建筑,給予適當補償,不計算安置建筑面積。 (七)房屋所有權人在征地預公告發布后,進行裝修、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的,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 (八)房屋所有權人不得自行拆除簽訂協議后的房屋內的一切固定設施,否則視損壞程度按原規定相應的補償價值扣除。 五、征地房屋補償規定 (一)征地房屋的補償費:包括房屋重置成新價、搬遷費(回遷費)、臨時過渡安置費及地面上其他附著物補償費等,具體標準如下: 1、房屋重置成新價: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征地房屋的等級、結構、建成年份、裝修情況、合法產權(或認定)建筑面積等情況評估確定。 2、搬遷費(回遷費)按以下標準計算 按征地房屋合法產權(或認定)建筑面積15元/平方米標準計算。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實施單位應按上述標準支付回遷費。 3、臨時過渡安置費標準 房屋所有權人自行解決過渡周轉用房的,按征地房屋合法產權(或認定)建筑面積每月15元/平方米標準計算。 實施單位應當自搬遷騰空驗收合格之月起按補償協議約定的臨時過渡安置費支付方式支付給房屋所有權人。 ①房屋所有權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實施單位應當在其搬遷騰空驗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房屋所有權人6個月的臨時過渡安置費。 ②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搬遷騰空驗收合格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止計算支付。 ③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征地房屋搬遷騰空驗收合格之月起36個月,超過過渡期限實施單位未提供用于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房源的,實施單位應當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其中選擇套型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積由實施單位回購的,回購涉及原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其臨時安置費按6個月計算,剩余原房屋建筑面積按上述標準執行。 4、地面上其他附著物補償費標準
除上述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征地房屋的水費、電費、電視、寬帶費等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在搬遷騰空驗收前自行到相關單位繳清。 (二)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積計算標準 1、征地房屋一自然間(指宅基地范圍內合法或認定建筑底層占地面積大于或等于35平方米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積175平方米。 2、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間的,按合法(或認定)建筑底層占地面積與安置建筑面積比率1:5計算。 3、征地房屋已建成公寓式的,安置建筑面積按合法(或認定)建筑面積1∶1.2計算。 4、征地房屋一自然間(或不足一自然間)宅基地上合法(或認定)建筑面積分別大于上述1、2項規定安置建筑面積的,其安置建筑面積按合法(或認定)建筑面積 1∶1 計算。 5、征地房屋一自然間多人共有或被分隔成多間多人所有的按一自然間計算。 6、征地范圍內的村集體辦公、生產經營用房按土地使用權面積的 1:1.8 或合法(或認定)建筑面積的1:1計算村級集體用房安置建筑面積。 六、征地房屋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分為貨幣補償安置、產權調換安置,房屋所有權人可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 (一)貨幣補償安置 1、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可按上述規定選擇確定貨幣補償安置建筑面積,實施單位給予房屋所有權人一次性貨幣補償,不再提供安置用房。 2、貨幣補償款 ①房屋重置成新價 ②其他附著物補償費 ③搬遷費、6個月臨時過渡安置費 ④安置建筑面積回購款 安置建筑面積回購款=安置建筑面積回購單價×回購安置建筑面積(含獎勵面積) 本工程住宅安置建筑面積回購單價為3000元/平方米。 ⑤貨幣安置建筑面積回購款的獎勵 (二)產權調換安置 1、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可按上述規定確定住宅安置建筑面積。在套型選擇許可的情況下,允許通過增購方式優化選擇住宅安置房套型組合,但增購建筑面積不大于住宅產權調換安置建筑面積(不含獎勵面積)8%的安置房建筑面積,且增購最大不超過10平方米。安置房按套型認購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積由實施單位回購。 2、安置房源地址 住宅安置房源位于塘下鎮鳳川村,東至鳳都一路、南至羅鳳二小、西至規劃道路、北至羅鳳西路的規劃地塊。 3、安置房源建設標準及套型 安置房源為國有劃撥的高層毛坯期房。建設標準符合建筑設計規范、工程質量標準,并有相應的附屬配套設施。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積分別為85平方米、105平方米、125平方米左右三檔套型,允許誤差范圍±5平方米,具體以安置房竣工實測建筑面積為準。房屋所有權人以與安置面積最接近的套型面積進行認購選擇。 4、安置房價格與房款結算標準 ①產權調換安置房價格:以5000元/平方米為基準價,具體房源價格結合安置房位置、樓層、朝向等差價,實行一房一價,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實施單位在安置房認購定位前向房屋所有權人公開。 ②認購套型建筑面積大于產權調換安置建筑面積且在增購面積標準內的,其增購部分面積每平方米單價按所選擇的安置房價格+安置建筑面積回購單價結算。 ③安置房定位后,實測建筑面積超出允許增購面積標準部分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單價按市場評估價確定。 5、剩余安置建筑面積回購款 房屋所有權人安置房按套型認購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積回購款=剩余的建筑面積×住宅安置建筑面積回購單價,房屋所有權人剩余安置建筑面積回購款直接轉為購房款結算。 6、安置房房款的交納 征地房屋重置成新價、地面上其他附著物補償費和剩余安置建筑面積回購款等直接轉為第一期購房款,由實施單位支付給房源建設單位;待安置房開始建設至地面上3層時,繳納第二期購房款(總差價的70%);待安置房主體結頂后,繳納第三期購房款(總差價的28%);余款待安置房竣工交付時結清(具體交款時間以交款書面通知或公告為準)。 七、獎勵措施 (一)落地式房屋所有權人,在本方案規定的時間內簽約的,給予征地房屋每一自然間15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獎勵(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間的按比率計算);在規定的時間內騰空搬遷房屋并通過驗收的,再給予征地房屋每一自然間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獎勵(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間的按比率計算)。 (二)公寓式房屋所有權人,在本方案規定的時間內簽約的,一套公寓式住宅予以合法產權(或認定為合法)建筑面積10%的獎勵;在規定的時間內騰空搬遷房屋并通過驗收的,再予以合法產權(或認定為合法)建筑面積10%的獎勵;兩項合計獎勵面積最高不超過35平方米。 (三)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房屋所有權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時搬遷騰空的,予以貨幣安置建筑面積(含獎勵面積)回購款10%的獎勵。選擇產權調換安置且有剩余安置建筑面積由實施單位回購的房屋所有權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時搬遷騰空的,予以回購安置建筑面積回購款10%的獎勵。 (四)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規定時間內配合實施單位完成征地范圍內全部征地房屋拆遷的,可視情況給予不高于征地范圍內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積總量(不含獎勵面積)3%的村辦公、三產用房建筑面積獎勵。 八、安置事項 (一)安置房源認購辦法 1、住宅安置房認購定位原則:以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房屋搬遷騰空、交納房款的時間先后順序綜合得分進行排序,按得分高低確定認購輪次,先由第一輪次在相應房源中選擇定位,第一輪次選擇完畢,再由第二輪次選擇定位,依次類推,在同一輪次的以抽簽方式確定選擇順序。 若整體項目所有房屋所有權人全部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和房屋搬遷騰空及交納購房款的,認購定位順序搖號確定。 2、住宅安置房評分辦法:總分數為100分,其中按時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協議書的為30分,按時搬遷騰空的為40分,按期如數繳交購房款的為30分。 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協議書得分:按照書面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協議書的得30分;逾期簽訂的,每逾期一天扣1分,以扣完30分為限。 搬遷騰空得分:在征地房屋補償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空并經驗收合格的得40分;逾期騰空的,每逾期一天扣2分,以扣完40分為限。 交納購房款得分:按照書面通知規定的期限內交足購房款的得30分;逾期交款的,每逾期一天扣1分,以扣完30分為限。 (二)安置房、產權調換房屋定位通知發出后,房屋所有權人未在規定時間參加產權調換房屋分配定位的,由實施單位指定房源并將指定的房源情況書面告知房屋所有權人。產權調換房屋建成交付時,經實施單位書面通知,房屋所有權人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產權調換房屋交付結算手續的,停止計發臨時過渡安置費。 (三)安置房房源設施權屬和其他事項 1、安置房源的地下室停車位及地下空間權屬歸市政府指定的房源建設單位所有。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所有權人每套住宅安置用房可優先配購一個地下停車位使用權,上述停車位使用權指地下停車位使用權,地下室停車位使用權均價為6萬元/個。 2、房屋所有權人在安置房交付時應當按規定標準繳納物業維修資金,簽訂首期物業服務合同,并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費用。首期物業服務單位由房源建設單位根據相關規定選聘。煤氣、水、電初(報)裝費等費用,按規定由房屋所有權人負擔,在安置房交付時由房源建設單位代收代付。 九、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擇方式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房屋所有權人協商選定;補償方案公告后10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實施單位組織采取搖號方式隨機確定。 十、其他規定 (一)房屋所有權人應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憑《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其他合法有效憑證、身份證、戶口本,在規定期限內與實施單位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協議簽訂時,房屋所有權人應將《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有關證件和注銷申請報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交由實施單位,實施單位統一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二)實施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依照本方案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地點和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 (三)實施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實施單位報請市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實施依法征收。 (四)拆除有產權、使用權糾紛或者其他產權不明的房屋,在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不能解決糾紛或者明晰產權、使用權的,在房屋補償拆除前,由實施單位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五)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并在騰空搬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辦理房屋騰空移交手續,并將征地房屋交給實施單位驗收接管,由實施單位統一組織拆除。 (六)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瑞安市有關規定執行,或由市政府另作補充規定。 (七)本方案由征地房屋補償部門負責解釋。
關于《瑞安市塘下鎮羅鳳西路(鳳都一路至鳳凰山路段)道路工程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相關意見和建議的反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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