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1008003004001/2022-232965 主題分類 其他
文號 瑞政辦〔2022〕89號 發布機構 瑞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2-19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CRAD01-2022-0010 ? ?
瑞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瑞安市排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12-19 15:39:18瀏覽次數: 來源:瑞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字體:[ ]

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瑞安市排水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13    

(此件公開發布)

瑞安市排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正常運行,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溫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瑞安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及其相關活動,但農業、畜牧業生產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用于接納、輸送、排放雨水和污水的管網、泵站、閘門、溝渠、出水口、檢查井和污水、污泥處理廠以及其他相關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或者參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出資建設供本單位、個人或者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排水管網工程,是指市政和工業及民用建筑工程配套的排水管道及附屬構筑物和泵站工程。

本辦法所稱雨水、污水混接,是指工業及民用建筑物出戶管與室外附屬排水管的混接、工業及民用建筑工程配套的室外附屬排水管網與市政排水管網的混接。

本辦法所稱轄區排水設施運營單位,是指負責某一轄區排水設施運維管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ㄈ速Y格;
 ?。ǘ┯信c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ㄋ模┘夹g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ㄎ澹┯邢鄳牧己脴I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排水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協調、解決排水管理中的重大事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設中心),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如下

    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設中心:負責排水規劃編制;負責排水工程建設指導、參與驗收和會審;負責公共排水設施運維和污水處理的指導與監管;指導生活小區“污水零直排”創建;指導轄區排水設施運營單位加強排水智慧化運維建設。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國有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須按《城鎮“污水零直排區”建設技術規范》(DB33/T 2450-2022)要求建設;配合編制排水、排澇等規劃。

市住建局:負責排水工程的質量監管;負責督促辦理臨時排水許可及建筑工地污水零直排建設;負責督促物業企業及時制止其管理區域內發現的違法排水行為,并及時告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六小行業”、機關企事業單位、醫院、學校、商業綜合體等單位和個體《排水許可證》的核發和批后監管,并加強對各類排水戶的排水宣傳、指導與監管;負責日常執法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排水行為;牽頭城市防汛排澇工作。

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瑞安分局:負責工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批后監管;負責對城市污水處理和工業企業排放工作的監管;負責對工業企業類排水戶的排水宣傳、指導與監管;指導工業園區“污水零直排”創建。

市公發集團:參與排水工程會審、排水工程驗收。

市教育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機關事務管理中心等部門分別負責教育機構、醫療機構、農貿市場以及管轄的集中辦公區的污水零直排改造工作。

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水利局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功能區、鄉鎮街道:負責做好本轄區內排水設施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本轄區防汛排澇和污水零直排工作;負責做好轄區相關政策處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五條  新建、改建排水設施實行雨水和污水分流排放。已經實行分流排放的地區,禁止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F狀保留的合流制系統,應根據排水專項規劃,通過綜合整治和截污納管等方式逐步改造為分流制系統。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以及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按照污水專項規劃和污水排放要求,配套建設污水設施,其建設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驗收、投用。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涉及公共排水設施配套建設和利用保護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項目方案審查批復前,應當征求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設中心和轄區排水設施運營單位的意見。城市排水設施因特殊情況確需遷改的,所需費用由遷改的建設單位承擔。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原則上不得影響原有排水設施正常運行,若城市排水設施因項目施工暫時無法使用,需建設臨時排水設施過渡,項目建成后再恢復原設施的,所需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第九條  污水零直排或雨污分流等管網改造工程設計前,業主需具備排查方案,排查成果作為設計依據,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設中心加強對排查方案的指導。

第十條  污水主次干管設計應統籌考慮上游道路周邊地塊排水的接入及下游污水系統標高銜接的要求,強化污水管網的系統性。

第十一條  排水管網施工的基礎處理、管道安裝、溝槽回填等重要環節,應當符合《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現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范標準規定,并保存影像資料。

第十二條  管道施工完成后應對管材的質量和接頭進行檢查,并應當進行CCTV檢測和閉水試驗。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排水設施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排水管網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小區或者公共建筑的生活污水應接入但未接入市政排水管網,不得交付使用。尚未建設市政排水管網或不具備納管條件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符合標準的臨時排水處理設施,對生活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否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后,將需要移交的公共排水設施移交給轄區排水設施運營單位,移交雙方應當共同對移交的設施進行檢查,簽訂移交協議,并辦理移交手續。移交協議應當包括設施檢查結果等內容。

建設單位應將竣工圖、竣工驗收證書、隱蔽工程影像資料、內窺檢測成果、質量保修書等項目竣工驗收資料移交轄區排水設施運營單位留存。

第三章  新建住宅小區

第十五條  住建部門負責本市新建住宅小區排水設施建設監督管理工作;轄區排水設施運營單位配合參與住宅小區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方案對接、施工圖紙審查,工程監管、驗收等工作。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小區排水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新建住宅小區排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須嚴格執行國家、地方及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和規程。

第十八條  市政公用工程建設中心應就新建住宅小區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第四章  污水排放與處理

第十九條  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達到納管要求的,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按照規定的條件允許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第二十條  基坑開挖等施工過程中排出的地下水,應當經沉淀達到周圍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后排入雨水管網或者水體。公共建筑、工業生產產生的空調冷凝水,景觀水體出水,游泳池整池換水等應當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綜合執法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的污水排放口至污水處理收集管網的連接管道,由排水戶負責建設,并應當按規定施工且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開通使用。未經審批,不得擅自接入市政排水設施。

第二十三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規定的排水去向(路名)、排水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項目及排放標準等要求排放污水。

轄區排水設施運營單位發現排水戶納管污水超標,影響污水集中處理廠達標排放時,可以關閉相關排水戶的納管設備。

第二十四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屬地鄉鎮(街道)、綜合執法、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運營單位運行中產生的污泥,必須用污泥運輸專用車輛運送并進行無害化處置和綜合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違法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二十六條  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進水口、出水口、水處理關鍵部位,必須安裝主要污染物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保證裝置的正常運行,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設備聯網。

城鎮污水處理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取樣、檢測和化驗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操作規程對進出水的水質、水量和污泥進行檢測,并按期(月、季、年)向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設中心上報進出水的水質、水量、污泥處置情況等。

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城市污水處理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接受綜合執法、生態環境等部門和屬地鄉鎮(街道)的監管。

第五章  設施保護與維養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直徑600毫米以上排水管道外壁兩側各5米區域;

(二)直徑不足600毫米排水管道外壁兩側各2.5米區域;

(三)排水渠護坡邊緣兩側各3米區域;

(四)泵站、污水處理廠(站)、污泥處置廠(站)及其附屬設施以規劃用地紅線為準。

在城鎮排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施工作業,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施工作業損壞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設中心和轄區排水設施運營單位,采取應急保護措施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所有排水設施必須落實運維單位進行實質性運維,排水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已移交的排水管網、泵站等公共排水設施,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

(二)未移交的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

(三)政府投資建設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專業運維單位進行維修養護,屬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相關工作;

(四)特許經營項目,由項目運營單位負責;

(五)其他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物業公司原則上委托第三方專業運維單位進行維修養護。

第三十條  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公共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清淤,定期進行檢修、維護,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公共排水設施發生積水、泵站故障、管道破裂,以及井蓋破損、丟失的,應當及時搶修,并在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同時報告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設中心;

(三)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河水、山體滲水等進入污水管網;

(四)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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