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1008003004001/2022-233152 | 主題分類 | 其他 |
文號 | 瑞政辦〔2022〕93號 | 發布機構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12-23 | 有效性 | 有效 |
統一編號 | CRAD01-2022-0014 | ? | ? |
瑞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瑞安市新市民量化積分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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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瑞安市新市民量化積分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瑞安市新市民量化積分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瑞安市新市民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精神以及省新市民量化積分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瑞安市內居住、工作,持有《浙江省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人員(以下統稱“新市民”),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積分制度是以《居住證》為載體,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將新市民個人情況、實際貢獻等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一定要求的,可以享受我市提供的相應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 積分管理遵循省級統籌、屬地負責,因地制宜、有序可控,自主自愿、公平公開,動態調整、分項賦分的原則,公平、有序、梯次為新市民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 第二章 積分指標體系 第五條 積分指標由省級共性指標和瑞安市個性指標組成,總分300分。其中,省級共性指標最高分值100分,瑞安市個性指標最高分值200分,高于200分按200分計算。 第六條 省級共性指標包含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能、繳納社保、居住時間五項,各項指標賦分標準具體見附件1。共性指標得分全省通用、跨區互認。 第七條 瑞安市個性指標,設置在瑞居住情況、就業情況、社會保險及公積金、投資納稅、社會服務、獎勵榮譽、科技創新、人才引進、特殊身份、其他貢獻等指標,對于新市民出現居住出租房安全隱患、違法行為、信用不良等情況,設置相應的扣分項,各項指標賦分標準具體見附件2。 第八條 新市民的總積分等于省級共性指標積分加上瑞安市個性指標積分減去累計扣減積分。 第三章 積分服務 第九條 新市民可以通過浙里辦APP的“浙里新市民”專區線上辦理積分查詢、積分復核、積分應用等線上服務,也可持《居住證》(電子居住證或《浙江省居住證確認單》)、個性指標的原始證明材料到線下經辦機構窗口辦理。已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或聯審聯辦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各鄉鎮(街道)承擔新居民服務職能的機構設立新市民積分制管理申請窗口,統一受理新市民積分申請。 線下辦理申請人可以書面委托用人單位提出積分申請。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提出積分申請。代理人需提供申請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以及證明代理資格的依據(法定代理人提供戶口本等文件,用人單位、近親屬等委托代理人需授權委托書)。 第十條 新市民如實提供個人信息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后獲得積分。省級共性分由系統無感賦分,瑞安市個性分由審核后獲得積分。積分申請受理后,申請人可至居住地鄉鎮(街道)新市民積分制管理申請窗口,或者登錄“浙里新市民”隨時查詢積分分值和得分明細。對積分有異議或需要調整積分的可提出復核申請,在積分公示期結束后提出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新市民可憑《居住證》及積分在居住地申請享受子女義務教育、住房保障、旅游景區門票優惠、公交出行優惠、積分休閑優惠、積分貸等公共服務。具體優惠項目及實施方案由各相應主管部門另行配套制定并公示后實施。 市新居民服務中心本著“公開透明”原則,在新市民獲取公共服務前,將其積分高低排名情況對外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已納入積分管理的新市民,其未成年子女申請享受相關待遇時,按就高原則,只取夫妻一方積分,在積分、排名等各項內容相同時,夫妻另一方積分作為排名參考。 如果積分分值超200分,按實際分值排名;總積分相同、排名并列,按瑞安個性指標中的居住年限和繳納社保分值之和確定排名;若該項分值仍為并列,按在瑞首次居住登記時間先后排名,若居住登記存在間斷,間斷時間6個月內視作連續,6個月以上則按最近的符合條件的居住登記時間為準;若積分為負數則不能享受相關積分待遇。 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新居民服務中心將積分公示情況提交相關職能單位落實相應待遇,并做好待遇兌現監督。 第十二條 《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或注銷時,積分自動失效,之前獲得的積分待遇取消;《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后,積分重新計算后生效。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三條 市新居民服務中心負責開發和維護浙里辦APP的“浙里新市民”專區相關內容,組織指導各鄉鎮(街道)開展新市民積分管理工作,受理新市民積分制管理相關投訴,審核申報對象在瑞參加新居民群團組織及法定代表人、參加新居民服務中心組織的相關活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條件等情況,對積分受理、資料審核、錄入、排名公示等工作的指導、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各鄉鎮(街道)承擔新居民服務職能的機構具體負責新市民積分制管理的申請受理、資料審核、信息錄入、傳遞、公益活動開展情況等工作,并協助落實積分制相關優惠政策的兌現保障。 第十五條 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協助市新居民服務中心以及各鄉鎮(街道)做好新市民積分制管理工作,確保申請資料及時審核,相關信息的互通、共享。 市人民法院負責審核在瑞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相關情況; 市委組織部負責審核F類及以上人才相關證書或證明、中共黨員身份認定材料; 市委統戰部負責審核申報對象民主黨派人士的身份認定材料; 市經信局負責審核本市規模以上企業名單、在瑞擔任企業中層及以上領導任命文件等有效證明材料; 市科技局負責審核申報對象承擔科技計劃項目等相關的證明材料; 市公安局負責審核申報對象在瑞居住登記時間、各種違法行為情況; 市民政局負責審核申報對象在瑞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社會組織中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證明;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審核申報對象勞動合同、社保繳費證明;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審核申報對象名下自有居住產權房登記情況; 市衛生健康局負責審核申報對象的獻血證書等證明材料情況;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審核申報對象的退伍軍人身份認定材料;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審核申報對象營業執照、依法納稅憑證、專利發明證書等事項; 市醫療保障局負責審核申報對象醫療保險繳費證明等情況;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審核申報對象環衛工人身份認定等材料; 市紅十字會負責審核申報對象的救護員證、造血干細胞登記采樣、人體器官捐獻證書、捐贈款物、公益活動開展情況等證明材料; 市慈善總會等相關慈善機構負責審核申報對象的捐贈款物、公益活動開展情況; 團市委等相關志愿服務活動組織單位負責審核申報對象公益活動開展情況等證明材料; 市稅務局負責審核申報對象依法納稅憑證事項; 公積金管理瑞安分中心負責審核申報對象公積金繳存證明; 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審核申報對象專職消防員身份認定等材料; 各榮譽或獎勵授予單位負責審核申報對象榮譽證書等證明材料; 相關重點工作有關單位負責審核申報對象完成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新市民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偽造、變造或使用虛假申請材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處罰;違規失信行為符合規定的,作為不良信息記入主體信用檔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市民據此獲得的積分清零,一并收回因積分取得的相應權益。 第十七條 負責積分管理的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自覺接受監督。如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國家、浙江省和溫州市對新市民量化積分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如我市新市民量化積分管理等其他規定與本細則不同,以本細則為準。
附件:1.省級共性指標賦分標準 2.瑞安市個性指標賦分標準
省級共性指標賦分標準
備注:可根據浙江省新市民量化積分管理辦法進行調整。
附件2 瑞安市個性指標賦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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