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1008003004002/2022-232228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文號 | 瑞發改能環〔2022〕36號 | 發布機構 | 市發改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07 | 有效性 | 有效 |
統一編號 | CRAD02-2022-0004 | ? | ? |
關于印發 《瑞安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和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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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瑞安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和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瑞安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和補助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
瑞安市發展和改革局 瑞安市財政局
瑞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瑞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瑞安市供電局 2022年10月12日 瑞安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和補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瑞安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省財政廳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獎補政策的通知》(浙財企〔2020〕73號)、《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浙發改能源〔2017〕5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6〕127號)、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溫政辦〔2022〕2號)等文件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規劃、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充電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換電設施,包括: (一)公用充電設施,指為非特定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基礎設施。 (二)專用充電設施,指專為公交、環衛、出租、物流、租賃、警務等公共服務領域專用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三)自用充電設施,指為本單位及職工自備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為住宅小區內住戶自備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為個人自備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基礎設施。 第四條 明確部門職責,形成推進合力,主要分工: 市發改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以及對享受財政扶持政策的充電設施經營企業的審核;牽頭編制充電設施專項規劃;負責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審批;負責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助政策制定、補助審核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助資金籌集和預算安排工作。 市資規局負責充電設施用地的統籌、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建設充電設施的規劃審批。 市住建局負責督促設計、審查等相關單位落實配建停車位預留充電設施、統籌老舊小區充電車位的改造和建設工作。 市供電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補助資金發放、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供電服務。 市交通運輸、市市場監管、市消防救援、市綜合執法、市機關事務、市商務、市衛生健康、市文廣旅體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相關指導、監測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規劃布局
第五條 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統一標準”的原則,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和空間布局。遵循“自(專)用為主、公用為輔,快慢結合、分類落實”的原則,逐步在市域范圍內形成以住宅小區、辦公場所自用、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停車位、道路停車位、獨立充電站等公用充電設施為輔的充電基礎設施服務網絡。具體為: (一)在住宅小區、辦公場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專)用充電設施。 (二)在辦公場所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加油站以及具備停車條件的道路旁等場所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用充電設施。其中,結合加油站建設充電設施的,應符合相關規范的安全控制間距要求。 (四)充電設施應盡量在配套停車泊位中進行配建,近期建設應盡量利用邊角地、未利用地。 (五)需獨立占地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模和用地標準,與國土空間規劃做好銜接。 第六條 規劃建設的各類用途的停車場充電樁(站)應按以下要求配置: (一)鼓勵在各類旅游景區、康養度假地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國家4A級以上景區建設充電設施車位比例不低于15%,實現全市各高速服務區充電設施建設全覆蓋,充電車位比例不低于10%,并根據車流量逐年提升。 (二)擁有停車場的各級機關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利用內部停車場資源建設充電設施,建設充電設施車位比例不低于12%。 (三)在大型商場、超市、文體場館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駐車換乘點等城市人口集聚區的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建設充電設施的車位比例不低于20%。 (四)落實新建居住小區配建要求。落實好國家對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應當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規定。加大配建力度,建成區新建住宅停車位比例不低于20%配建充電基礎設施。 (五)既有建筑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公交站場、道路停車位等建設充電設施,可以結合舊區改造、停車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實施。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個人、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其依法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停車場所上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第八條 充電設施設計、建設、使用應符合國家、行業有關充電樁通用規范、標準和《浙江省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置與設計規范》及相關充電樁技術要求。 第九條 鼓勵各類資本投資設立充電設施運營商。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商參與各類自用、專用、公用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 充電設施運營商是指從事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業務的企業,并可以從事充電基礎設施制造、銷售、施工、維護等業務。 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商規?;?、連鎖化、品牌化發展,提升服務水平。 第十條 充電設施運營商應具有相應的資質,應向用戶提供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通用充電設備。 第十一條 充電設施運營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 (二)企業信用良好; (三)具備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四)具備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隊伍,能夠及時、有效提供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服務; (五)已建立或承諾將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監測平臺,并承諾按規定接入溫州市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 (六)市發改局認為其他需要的資料。 第十二條 進一步明確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審批。 (一)政府、事業單位、政府投融資平臺等有關單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由市發改局審批。企業投資改建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實行網上備案制,需在建設前提供的備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備案申請表、承諾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2. 合規合法場所證明(包括不動產權證書、場地租賃協議書、規劃設計批復等)、充電樁安裝設計圖等相關資料。其中,自有土地建設充電設施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若涉及場地租賃的,還需提供場地租賃協議復印件。 (二)個人在專用固定停車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不需辦理備案手續。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充電基礎設施,可以與主體工程一并審批或備案,不對充電基礎設施進行單獨審批或備案。 (三)落實國家相關規定,簡化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手續。居民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以及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加快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市供電局要按照“就近用電接入”原則,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優化流程、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限時辦結。市供電局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 第十三條 對用戶居住地建設充電設施,住建部門、鄉鎮或街道辦事處主動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業主委員會支持充電設施建設。所在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開展現場勘查、用電安裝、施工建設等工作,不得阻撓充電設施合法建設需求。對存在經查實不配合合理充電設施建設要求的物業服務企業,由住建部門按照《浙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浙建〔2018〕19號)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充換電設施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做好驗收。 (一)公用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其所有權人應當在市發改局指導下組織竣工驗收,智能服務平臺運營單位應當參加竣工驗收??⒐を炇諔攲贸潆娫O施本體部分和接入智能服務平臺分別進行驗收,并嚴格落實好《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及浙江省《公用充電樁本體部分竣工驗收細則(試行)》等規定。如國家、省市有新的驗收標準或規定,按新標準或規定執行。公用充電設施所有權人組織竣工驗收后,編制驗收報告,并將報告報市發改局備案。 (二)自用、專用充電設施投入使用前,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等標準的規定,組織開展竣工驗收,驗收重點是施工質量、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等指標,以及與整車充電接口、通信協議的一致性檢測和調試,并查驗充電基礎設施的認證證書或檢測報告。 (三)市供電局應每季度對受理的個人充電設施用電報裝信息進行匯總,并報市發改局備案,作為個人自用充電樁補助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公用、專用充電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公用充電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智能服務平臺運營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接入智能服務平臺驗收報告報送市發改局。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本體部分竣工驗收報告報送市發改局,并向市發改局提交現場踏勘驗收申請。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用充電設施驗收申請書、項目建設方案(含充電樁布局設計圖)、備案材料; (二)不動產權證、場地租賃協議等; (三)設備購置合同、現場安裝調試報告、充電樁型式試驗報告和產品說明書; (四)驗收合格報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其中,新征土地建設充電基礎設施,還需提供發改、資規等有關部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市發改局將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再組織市資規、市住建、市市監、市綜合行政執法、市供電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參與現場踏勘驗收,并將驗收結果作為財政補助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補助政策
第十六條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推廣應用補助實施區域為瑞安市域范圍內,且需符合《瑞安市“十四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布局規劃》。 第十七條 補助對象和標準。 (一)補助對象 1.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增投用的,已接入溫州市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且已在市發改局備案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主體(僅限于社會投資項目,政府投資項目不再另行補助); 2.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在瑞安市市域范圍內購買新能源汽車并上牌,且已在自有(或一年以上使用權)固定車位上通過供電局報裝完成裝表送電的自用充電樁的個人消費者。 (二)補助標準 1. 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已經部門驗收并投入運營,按充電基礎設施功率給予補助,補貼標準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分類補助; 2. 個人消費者建設自用充電樁給予一次性600元/樁的充電費補貼,由市供電局以充值方式劃入個人消費者自用充電樁電表賬戶,個人消費者需提供本市域范圍內購車發票。若個人消費者自用充電樁采用專變供電的,自用充電樁個人消費者憑購車發票、現場照片、物業確認證明等相關材料,經現場核實后,市供電局將補貼直接充值到充電樁專變賬戶,由個人消費者與物業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 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項目補助由市發改局驗收審核后負責發放;個人消費者建設自用充電樁電費補貼由市發改局根據市供電局報送的信息,向市供電局撥付財政補助資金,由市供電局負責發放。市供電局負責每季度向市發改局報送新增投用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行信息,主要包括:投資建設企業名稱、報裝地址、用電量等相關信息。同時,市供電局負責每季度將個人消費者報裝自用充電樁報裝情況報送市發改局,主要包括用戶名、地址、是否專變等信息。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十九條 充電設施只能用于向電動汽車供電。 第二十條 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主體不具備運營能力的,應當委托充電設施運營商代為運營,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第二十一條 充電基礎設施制造企業、銷售企業依據《產品質量法》承擔充電基礎設施產品質量責任。 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主體或受其委托負責運營的企業承擔充電基礎設施維護責任。 涉及充電基礎設施的侵權責任按照《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由侵權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充電站、換電站應當按照《電動汽車充電站及電池更換站監控系統技術規范》(NB/T33005)、《電動汽車充電站電池更換站監控系統與充換電設備通信協議》(NB/T33007)等標準的規定建立站級監控系統,保證充電站、換電站安全穩定運行。 從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的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級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監測系統,對所負責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實施監測。站級監控系統、企業級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監測系統應當按照規定接入溫州市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數據傳輸應當執行統一的信息交換協議。鼓勵自用、專用充電設施接入智能服務平臺。 第二十三條 從事充電基礎設施維護或運營的企業應當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并嚴格實施,及時處理充電基礎設施故障,及時受理用戶咨詢和投訴。 公用充電設施正常率(指一定周期內,扣除日常檢修時間后,充電設施正常提供服務時間的比例)不得低于90%,市發改局將每年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運營企業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公用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可按規定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換)電服務費。電費和充(換)電服務費應當明碼標價。電費和充(換)電服務費的收取應當符合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專用和自用充電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提供收費充電服務的專用、自用充電設施,應當遵守公用充電設施運營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車位租賃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電設施的,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轉讓或拆除充電設施;拆除作業過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自用充電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向供電局辦理拆表銷戶手 續。供電局定期匯總自用充電設施拆表銷戶數據,并報市發改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加強安全管理,強化安全意識。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加強對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違規建設、違規用電、不規范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 第二十八條 對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申報主體,追回違反規定謀取、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取消補助資金申領資格,對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九條 加強運營監管,維護市場秩序。相關部門要加大對公用充電運營企業監督管理,嚴厲打擊未辦理相關審批、備案等程序投入運營、超出有效檢定周期運營、超收電費、服務費等行為。對用戶舉報事項,相關部門要及時落實、查處,并作出回應。 第三十條 加強輿論監督,強化服務意識。相關部門在辦理充電設施建設和充電運營手續過程中,要主動、耐心解釋辦理流程,明確辦結時限,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瑞安市發改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與上級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級文件為準。政策實施期間如國家政策、成本等因素發生變化的,將適時對政策進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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